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鍵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八月九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尤哲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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