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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