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
上訴人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