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明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明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4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6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如易服勞役為100日尚未執行)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