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7號原告乙○○被告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除去網頁,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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