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貳佰玖拾壹萬零陸佰貳拾元,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原告擴張請求之金額為叁佰柒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叁元,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範圍之捌拾叁萬柒仟貳佰柒拾叁元,應繳納裁判費捌仟叁佰柒拾叁元(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七八一號判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蘇綉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