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峻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