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李偉如 律師被告丙○
甲○○乙○○戊○○○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肆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仟壹佰陸拾壹萬肆仟零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今原告僅繳納壹拾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須補繳貳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家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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