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二點九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五二一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十七時五十分許,在台南市○○路與民族路交岔路口,因涉嫌施用毒品,為台南市警察局員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二點九公克)。被告甲○○經送觀察勒戒後,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五二一號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惟該案查扣之安非他命二點九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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