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一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0四公克;包裝重0.一三公克)係違禁物,乃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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