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慶林 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陳崇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200元,總清償金額662,4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9.41%,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
105司執消債更8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稱其現任職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務段,
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為60,000元,有其所提出之薪資轉帳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主張,堪以採信,爰以60,000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㈡債務人與其配偶乙○○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朱○庭(00年0
月生)、朱○強(00年0月生),如按106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11,448元【計算式:11448×2÷2=11448,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惟債務人陳稱其長子朱○庭因罹患急性淋巴性白血病(血癌)常須住院治療,因債務人無暇照顧,多由其配偶乙○○負責照料朱○庭。其次,朱○庭目前仍在學,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將成年,然按其身體健康狀況縱使日後成年能否獨立維生非無疑義,故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皆有受其扶養之必要,此外乙○○目前未有工作,亦有受其扶養之必要,並提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出具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國仁醫院出具之收據等為證,債務人所陳應可採信。且經本院查詢乙○○於102至104年間均無任何工作所得資料,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據,按其收入顯難負擔自己生活費用或分擔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故債務人主張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須負擔其配偶乙○○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34,344元,既未逾依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之金額34,344元【計算式:11448×3=34344】,即屬合理,爰以每月34,344元列計其應負擔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㈢債務人 陳報 現扶養其父朱○發(00年0月生)、母 朱林 ○娥
(00年00月生),經查朱○發、朱林○娥二人於102至104年度均無任何所得資料,此外,朱林○娥名下雖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鄉○○村○○路○巷
2之3號房屋,然上開房地目前供其夫婦二人居住使用,無法處分變價,用以維持生活,堪認其等有受扶養之必要。再者,朱○發、朱林○娥每月雖各領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3,800元,然該數額遠低於前述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而債務人尚有姊弟二人為共同扶養義務人。
從而,債務人每月應分擔扶養其父母親之費用即各為2,549元【計算式:(00000-0000)÷3=2549】,合計5,098元,爰以5,098元列計債務人扶養其父母之費用。
㈣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市○○○路○○○號
3樓之2房屋供全家居住,每月租金8,5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匯款帳戶明細在卷可憑。債務人陳報之租金並未逾一般家庭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而可採計。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連同上開租金8,
500元,總計11,358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其數額未逾106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應屬適當。
㈤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規
定,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4,320,000元【計算式:60000×72=0000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應負擔之扶養費及個人必需生活費用3,657,600元【計算式:(34344+5098+11358)×72=0000000】,所剩662,4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662400】,僅須以其中5分之4即529,920元【計算式:662400×4/5=529920】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將所剩662,400元全數用於清償債務,自足認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9,2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9.41%││5.債務總金額:2,252,658元。││6.清償總金額:662,4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丁○(台灣)商業│385,434│1,574│113,32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8,084│237│17,064│││股份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60,731│657│47,304│││股份有限公司││││├──┼────────┼──────┼─────┼──────┤│4│丙○(台灣)商業│115,498│472│33,98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甲○(台灣)股份│172,342│704│50,688│││有限公司││││├──┼────────┼──────┼─────┼──────┤│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43,838│179│12,888│││股份有限公司││││├──┼────────┼──────┼─────┼──────┤│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57,254│642│46,224│││有限公司││││├──┼────────┼──────┼─────┼──────┤│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295│46│3,312│││股份有限公司││││├──┼────────┼──────┼─────┼──────┤│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58,768│240│17,280│││有限公司││││├──┼────────┼──────┼─────┼──────┤│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16,008│1,291│92,952│││股份有限公司││││├──┼────────┼──────┼─────┼──────┤│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0,766│289│20,808│││股份有限公司││││├──┼────────┼──────┼─────┼──────┤│12│內政部營建署│702,640│2,869│206,568│││││││├──┼────────┼──────┼─────┼──────┤│││││││總計││2,252,658│9,200│66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