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50號
原   告  劉純榮
       劉淑娟
       陳德春
       王林春梅
       鍾玉亭
上列原告因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玉英 核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及原告各人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附表:
┌────┬──────┬──────┬──────┐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第一審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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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純榮 │162,500元 │ 1,770元 │ 1,270元 │
├────┼──────┼──────┼──────┤
│劉淑娟 │485,000元 │ 5,290元 │ 4,790元 │
├────┼──────┼──────┼──────┤
│陳德春 │162,500元 │ 1,770元 │ 1,270元 │
├────┼──────┼──────┼──────┤
│王林春梅│ 87,500元 │ 1,000元 │  500元 │
├────┼──────┼──────┼──────┤
│鍾玉亭 │220,000元 │ 2,320元 │ 1,8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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