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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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49號
原 告 郭天進
郭人慈
張樹蘭
陳金蘭
廖華品
上列原告因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玉英 核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及原告各人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附表:
┌───┬──────┬──────┬──────┐
│原 告│訴訟標的金額│第一審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郭天進│ 80,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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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人慈│ 80,000元 │ 1,000元 │ 500元 │
├───┼──────┼──────┼──────┤
│張樹蘭│107,500元 │ 1,110元 │ 610元 │
├───┼──────┼──────┼──────┤
│陳金蘭│ 12,500元 │ 1,000元 │ 500元 │
├───┼──────┼──────┼──────┤
│廖華品│207,500元 │ 2,210元 │1,7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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