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乙○○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而該受刑人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罰執字第三七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為此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執行檢察官固曾發函請具保人轉知受刑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到案執行(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丙○金甲八九執保字第二七號),惟該函文之主旨及說明,誤將本案受刑人姓名載為 林宏男 ,案由亦誤載為懲治盜匪條例案,是以其執行通知內容有所違誤,具保人無法依函示本旨確切得悉應遵行事項,具保人是否無從轉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是否確已逃匿,尚有疑問,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沒入,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不合,其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