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О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林淑貞
林德修右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淑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林德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德修因被告涉嫌商業會計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具保人林淑貞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分別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