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丙○○
相 對 人 億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50號給付營業費用案件,於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下午5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
易庭2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王居玲
  調解 委員 劉水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二人共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整,給付方式
  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前提供予相對人應給
  付予各聲請人之帳號及金額。
三、聲請人有關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合作
  協議書所生之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王居玲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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