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聲請人 林高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2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至89ND-00000000││100張│10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