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37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賴美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柏妏 (下稱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價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㈠、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請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被告應向原告所為給付之金額為何),及本件法律關係之請求權基礎。

㈡、請求尾款17,000元之租期起迄期間為何及計算式。

㈢、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車執照。

㈣、本件事實及理由主張被告向「尊客機車行」承租機車,則本件得由原告賴美秀起訴請求違約金及租金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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