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志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9199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志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潘志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29號、101年度訴字第1254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附表:受刑人潘志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7月31日│100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台中地檢100年度│台中地檢101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117號│毒偵字第648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9│101年度訴字第125││││號│4號││├────┼────────┼────────┤│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12日│101年6月12日│││日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9│101年度訴字第125││││號│4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2日│101年7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303號│執字第9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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