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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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930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趙容妙 債務人 王勝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零玖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⑴新台幣貳佰陸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⑵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八點七五⑵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