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展泰工程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簡玲玉 被上訴人嘉義縣文化觀光局法定代理人 吳芳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請求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3,59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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