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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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曾漢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6,0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