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啟煌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啟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陳啟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附表:受刑人陳啟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5日│100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25號│毒偵字第34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42│101年度訴字第115││事實審││9號│7號││├────┼────────┼────────┤││判決日期│101年6月28日│101年6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42│101年度訴字第115││判決││9號│7號││├────┼────────┼────────┤││判決│101年6月28日│101年7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700號(發│執字第9020號│││監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