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潘振聰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4年度虎簡字第27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林俊良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