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秩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4年度鳳秩字第138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
11月25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400238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
令規定,處罰鍰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漁船用柴油伍仟玖佰肆拾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4年11月21日21時40分許。
㈡地點:高雄縣○○鄉○○路。
㈢行為:以大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用柴油5940公升。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
事業部高雄營業處之流量計印數機發油記錄單一紙附卷可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
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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