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12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齊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本院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2,00
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