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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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0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恩澤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參佰元(9,800-500=9,3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思穎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補 字第 200 號裁定(112.08.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36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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