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麒方 上列上訴人與 鍾榮彰 、 韓月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7,930元(計算式:2,957,930+2,6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