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6號

抗告人 董馨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美珍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066號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聲明不服,應視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是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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