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05號
原   告 濠葳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承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高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鑫高科技有限公司已登記解散,原告應補正提出被告鑫
  高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另提
  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解散前全體股東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公司有變更法定代
  理人應提出記載有正確被告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之
  起訴狀及繕本各壹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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