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13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鄧淑貞

林世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鴻源 之法定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蘇鴻源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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