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13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鄧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鴻源 之法定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蘇鴻源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