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84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何宜庭
訴訟代理人 蕭鼎宗
被 告 王沛琪 (即 宣秉豐 之繼承人)
宣義威 (即宣秉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宣秉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萬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宣秉豐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