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國字第16號上訴人 魏高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600元、第二審裁判費704,400元,共計1,174,000元(計算式:469,600+704,400=1,174,000),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在原法院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原法院以100年度救字第30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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