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68號抗告人 李坤鎔
李林碧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瑞發 間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本院業於101年1月18日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是不得暫免抗告人預納上開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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