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方品皓 即 方小明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方品皓即方小明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及107年7月2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提出請補正方品皓即方小明之繼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黃欣晶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該通知書分別於107年7月13日及107年7月27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吳純敏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