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50號聲請人 李淑淨 上聲請人李淑淨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