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81號聲請人富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陳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六、億元以上者,5,000元。)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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