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之所示,且均判決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屬實。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否│否││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97年1月25日│97年0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96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速偵字第194號││年度及其案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234號│97年度基簡字第6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9日│97年5月2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234號│97年度基簡字第615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4月28日│97年6月23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340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9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