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90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蔡馥琳

尚宗平

被告 劉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接獲被告戶籍址退回本院公文封,封面記載「查無此人」、「遷移不明」,則前期日應未合法通知被告,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3日上午9時03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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