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90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 劉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接獲被告戶籍址退回本院公文封,封面記載「查無此人」、「遷移不明」,則前期日應未合法通知被告,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3日上午9時03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