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 廖冠盈 之全體繼承人之實際住居所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暨廖冠盈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向本庭陳報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