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更㈢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丙○○○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日昌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六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王憲義~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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