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36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彰 被告 朱紀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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