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八號即被上訴人順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二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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