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蘇仁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昌 民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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