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 朱立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走私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30號,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慶鐘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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