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張瑋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張瑋仁)因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0日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經本院於96年6月5日以96年度六簡字第124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6年7月13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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