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邱娟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6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