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富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富琮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五至十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五至十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富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例如修正後新舊法之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若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則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判決意旨參照)。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係將原規定移列第1項前段,並增列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合併處罰之,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應逕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規定。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四、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刑,有各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上開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上開部分之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均附予敍明。
五、駁回部分: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犯罪行為日期為102年3月5日,在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最先裁判確定日(102年2月18日)之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部分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與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要件不合,自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12日│102年1月18日││││││├────────┼──────────┼──────────┼──────────┤││││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第2702、1954、3234號││年度案號│字第1508號│字第150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07號│101年度訴字第80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11日│102年1月11日│103年7月1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07號│101年度訴字第807號│103年度臺上字第3425││判決││││號││├────┼──────────┼──────────┼──────────┤││判決│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103年10月2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99號│①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備註│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行完畢)│字第4017號││││②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5日│102年1月19日│102年1月20日│││││││││││├────────┼──────────┼──────────┼──────────┤││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2702、1954、3234號│第2702、1954、3234號│第2702、1954、3234號││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1103號│1103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2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2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臺上字第3425│103年度臺上字第3425│103年度臺上字第3425││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10月2日│103年10月2日│103年10月2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017號││備註│②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0日│101年12月8日│││││││││││├────────┼──────────┼──────────┼──────────┤││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2702、1954、3234號│第2702、1954、3234號│第2702、1954、3234號││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1103號│1103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2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2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臺上字第3425│103年度臺上字第3425│103年度臺上字第3425││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10月2日│103年10月2日│103年10月2日│││確定日期││││├───┴────┼──────────┴──────────┴──────────┤││①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017號││備註│②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43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14日│││├───┼────┼──────────┼──────────┼──────────┤││││││││法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53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44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