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38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鴻坤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坤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鴻坤食品有限公司設於南投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添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