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鍾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榮貴鍾阿珠鍾振發鍾錦貴鍾滿貴
鍾仁貴鍾昭祥鍾龍貴鍾昭興鍾政洋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5,737元(計算式:4,389.05*270*50/288=205
,736.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
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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